第一千零一十八章 匪夷所思
律师本色 by 雪映红梅
2024-3-15 22:00
“这就是案发经过。大家有什么需要问的吗?”宋辉看向众人。他手下的实习律师已经将案件的主要信息写在了白板上,供众人查看。
“宋律师,您的意思是被告人巩达点燃天然气企图自杀,结果站在爆炸中心的被告人没死,却炸死了屋外楼道里的人,是这样吗?”曹永正好奇的问道。
“对,就是这个意思。事实也确实如此。”宋辉点头。
“为什么会这样?是不是搞错了。”曹永正觉得这事有点匪夷所思。
不仅是他,屋内的其他人也觉得不可思议,在一个正常人的认知里,这是不科学的。为什么站在爆炸中心的人活着,而门外的人却被炸死了?
“还有,为什么会炸穿卧室的楼板?不应该炸穿厨房的楼板吗?毕竟爆炸的中心在厨房,不在卧室,是不是其中另有隐情?”云乔问道。
“是呀,宋律师,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庭审时有没有人提出过这个问题?”李明博也跟着问道。他觉得这是一个点,说不定能挖出东西来。
“这个问题当时开庭时检察员请了专家出庭解释。
根据专家的解释,天然气爆炸确有距离爆炸点较远的位置受损反而更严重的特点,引发爆炸的起火点处往往爆炸并不剧烈,冲击波经过传导可在较远处形成更剧烈的爆炸,据说在大量的实际案例中都存在这种现象,但形成此现象的具体原理尚待研究,专家也不明白。
据专家解释,虽然爆炸发生在厨房但在卧室及室外造成更严重的损害,符合天然气爆炸的特点。
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论证可认定三零一室和二零一室先后发生的两次爆炸均由被告人巩达释放的天然气引发。
我在网上查了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故意释放天然气引发爆炸而构成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所以没有多少可以借鉴的经验。”宋辉解释道。
“这个问题确实太专业了,超出一般人的认知。所以只能听专家的。毕竟这类案件不常见。”孟广达说完,转头看向方轶:“方律师,您怎么看。”
“嗯,我觉得咱们也不用纠结这个问题,毕竟咱们不是天然气方面的专家。还有其他疑问吗?”方轶说道。
“我是这么想的,从释放天然气到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包括长时间释放天然气、室内的天然气达到一定浓度、天然气被引燃、燃烧过程中引发爆炸、爆炸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一系列环节。
天然气属于日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气体,而爆炸的时间点又是每家每户准备做饭的时间点,可能存在多个用户在爆炸前使用天然气。
在确定引发第一次和第二次爆炸的天然气来源于被告人故意释放的天然气前,应先排除其他用户泄漏天然气引发爆炸的可能性。”与李明博一同转过来的一位叫吉红英的女律师突然说道。
这位吉红英律师是李明博说到的三位资深律师之一,执业有五六年了,平时的存在感极低,比较安静。今天她的发言引起了方轶的注意,他没想到吉红英想的这么细。
“我觉得吉律师说的有道理,我们可以用排除法,看看是否能将合理的怀疑都排除掉,虽然法院已经有判决在先,但是再梳理一遍,说不定可以发现一些被遗漏的疑点。”方轶对吉红英的发言给予了肯定,新进入团队的律师需要鼓励,不管说的对错,只要提出意见就是融入团队的第一步,总比干坐着不发言强。
“我说说我的想法,对于先后发生在楼上的小规模爆炸和被告人家中的大规模爆炸,是否均由被告人家中泄漏的天然气引发,涉及定罪和量刑问题,非常重要。
有没有这种可能,在同一时间段,楼上住户或其他住户也存在天然气泄漏的情况;另外,会不会有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爆炸后引发天然气燃烧。”杜庸靠在沙发上,摸着下巴说道。说完,他看向宋辉。
这种问题只有参与庭审的律师才有发言权,因为其他人对案件情况所知有限,根本不熟悉。
“这种可能性不大,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两次爆炸均由被告人巩达家中泄漏的天然气引发,其持刀割断天然气软管释放天然气行为与两次爆炸有因果关系,主要证据包括:
一、在案证据显示,发生在301室的第一次爆炸系由被告人巩达居住的201室释放的天然气引发。证据包括:
1、被告人巩达的供述,当日九点四十分左右其在家中割断天然气软管,至十一点多,楼上301发生爆炸时天然气已大量泄漏。
经鉴定机构鉴定,两层楼房的燃气管和水管等管道与楼板之间有较大的缝隙,201室释放的天然气可由缝隙扩散到301室厨房。
2、301室居民的证言证实家中天然气使用正常,爆炸发生时其正在做饭,点火一两分钟后发生爆炸,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对301室厨房进行了检查,天然气相关设备均正常。
综合这两方面理由,可排除301室厨房发生天然气泄漏的可能性,弥漫在301室厨房并导致爆炸的天然气只能来自楼下201室。
301室厨房灶具点火一两分钟后才发生爆炸的现象,也符合天然气燃烧、爆炸的特点。据专家介绍,点火后燃气灶周围天然气浓度不高,故未发生爆炸,随着楼下泄漏气体的渗入,火焰附近空气中的天然气浓度达到临界点后即会发生爆炸。
二、第二次爆炸发生在201室,且由被告人巩达开灯点燃厨房泄漏的天然气引发。主要证据: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室厨房内的天然气软管被切断且断口新鲜,燃气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案发当月该户燃气使用量陡增,说明该户天然气软管被人为割断,导致天然气大量泄漏。上述情况与巩达所供述的为求自杀而用刀割断天然气软管的情节能够相互印证。
2、201室的防盗门及门锁均由内向外弯曲,卧室的上下楼板均被炸穿,鉴定意见亦证实自房间内提取的镜子碎片上检出天然气爆炸燃烧残留成分,说明该室发生过剧烈的天然气爆炸,爆炸形成强烈的冲击波向周围扩散。
死亡被害人邓春吉居住的202室防盗门由外向内弯曲,室内有多处气体冲击波造成的物品位移、破损痕迹,但无燃烧痕迹,说明202室受到来自室外的爆炸冲击波破坏,室内并未发生爆炸。
3、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巩达身上检出与厨房遗留的橙黄色附着物同类的物质,鉴定意见证实此次爆炸的引火源是厨房电灯开关火花,上述情节与巩达供述的进入厨房后开灯时发生爆炸的情节相互印证。
综上,基本可以排除刚才杜律师所说的楼上住户或其他住户存在天然气泄漏的情况,以及存在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爆炸后引发天然气燃烧、爆炸的情况。”宋律师说道。
众人听闻后,陷入了沉思,主要是这种案子大家都没接触过,不知道该从哪下手,就像是老虎捉到了刺猬,想美餐一顿,但就是找不到下嘴的地方。
“一般天然气发生爆炸要达到一定的浓度,也就是专家所说的临界点。从释放天然气到引起爆炸一共有约两个小时的时间,这个时间能否让室内的天然气达到爆炸的浓度,并产生如此大的破坏力?”方轶端起茶杯,看着杯内升腾的热气,突然转头看向宋辉。
“这个问题当时出庭的专家也做了解释。
根据专家的介绍,空气中天然气含量达到一定比例(一般为5%-15%)后会引发爆炸,但当时被告人割断胶管后释放出的天然气总量现在已经无法准确计算。
根据经验,天然气释放两三个小时后足以达到发生爆炸的浓度。201室建筑面积为40平米(实际使用面积不详),按此类房屋通常层高2.8米计算,考虑到室内设施、家具、用品等还占有一定体积,故实际可容纳气体的体积明显小于90立方米。
该室燃气表显示每小时最大释放量为4立方米,按巩达所述从其割断胶管至第二次爆炸间隔约两小时,可释放天然气约8立方米。
考虑到当时正值冬季,窗子处于关闭状态,室内密封较好,理论上天然气如无外泄,则室内浓度为8.9%(室内总体积以90立方米计算)。
退一步讲,即使有部分天然气泄漏至楼上,考虑到该室容纳气体的实际体积不足90立方米,厨房处天然气浓度可能相对较高等情况,认定该室发生爆炸时天然气浓度,至少局部浓度,已达到爆炸临界点与科学常理并无明显矛盾。
换句话说,在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质参与的情况下,该室内的天然气遇到电火花后足以发生燃烧、爆炸。
上述专家的测算虽然并不精确,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解释爆炸发生的原因还是很有帮助的,可信度比较高。
另外,检察院提交的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技术鉴定显示,现场并未发现天然气以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爆炸的痕迹。”宋辉说道。
听完宋辉的话众人彻底没咒念了,这案子肯定是因为天然气燃烧,进而产生爆炸导致一人死亡,数人受轻微伤,以及大量的财产损失。
“这案子判的是死刑,已经报请最高院核准了。”宋辉见众人不再说话,心里升起一股无力感。看来这案子没戏了。
“从刚才讨论的案情来看,本案被告人确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没有问题。现在的关键是量刑。
我个人认为本案与那种为BF社会而采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
鉴于被告人系为自杀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属间接故意,社会危害性要小于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认为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有些量刑过重,适用死缓可能比较合适。”方轶沉思片刻后说道。
“嗯,我同意方律师的意见。目前定罪方面的问题就不要考虑了,主要是量刑方面,有没有机会。”杜庸非常同意方轶的意见。
“宋律师,我也觉得方律师的建议可行。目前来看没有更好的辩护方案。刚才我用手机在网上查了下,这案子在网上也有报道,关注的人比较多,不可能轻判,但是死刑立即执行又量刑过重,所以死缓可能比较可取。
当然这都是咱们的想法,出了这么大的事,省高院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最后最高院会怎么判,要看被告人的运气了。”孟广达说道。
屋里的律师都是行内人,自然明白孟广达的意思。最高院的法官专业能力还是很强的,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很难被律师的意见所左右。所以不管律师怎么想,怎么说,最后还要看法官怎么看这案子。
“好吧,也只能从这方面进行辩护了。”宋辉点点头,有个方向总比没有强。
方轶看着宋辉,心中感慨:老宋的运气真是无敌,这么难搞的案子都能找到他,不知道什么时候老宋才能转运。不过话又说回来了,福兮祸所依,祸兮福所致,说不定坏事也是好事,谁说的准呢。
……
例会散会后,众人陆续离开办公室。
李明博叫住了杜庸。
“杜律师,之前我跟您说的那个宋荣明寻隙滋事罪的案子,合议庭当庭宣判了,过几天判决书就能发下来。”李明博说道。
“是不是那个高中生抢初中生钱的案子?法院怎么认定的?”杜庸刚要抬屁股走人,又坐回了沙发。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宋荣明不构成抢劫罪,构成寻衅滋事罪,判了他有期徒刑一年。”李明博看着杜庸说道。